
被判处缓刑,不是“没有判刑”,更不等于案件没有刑事后果。上市公司2026年7月1日公告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54.92万元被没收。
缓刑是在判处刑罚的基础上,附条件暂不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内应依法接受监督并遵守相关规定;违反规定或者再犯罪,可能产生撤销缓刑等后果。因此,不能把“没有立即入监”理解为无罪或没有刑事记录。
是否适用缓刑,通常与犯罪情节、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再犯风险等多项因素有关。其他案件不能只对照刑期和金额照搬结果。
内幕交易类案件需要查明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的时间节点、当事人如何知悉,以及证券交易是否发生在敏感期间。通讯记录、会议资料、账户控制、资金来源、交易习惯和收益情况可能相互印证。
泄露内幕信息还要审查信息传递的对象、内容、时间以及接收人后续交易。亲属账户或关联账户出现交易,并不能自动替代对账户实际控制和信息传递的证明。
公告披露的54.92万元属于已退出的内幕交易违法所得,法院同时判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的计算、没收和罚金属于不同问题。
涉案人员和家属应保存证券账户、资金流水、交易指令、通讯记录和工作文件,核对哪些交易与内幕信息有关、计算区间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存在正常投资决策依据。
证券犯罪案件专业性强,不能只围绕“赚了多少钱”辩解。应当把内幕信息形成、知悉路径、交易时间、账户控制和收益计算放在同一时间轴上审查。对企业管理人员而言,重大事项知情人登记、信息隔离、交易申报和亲属账户管理必须前置;案件发生后则应完整保留数据,避免删除聊天、补做材料或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资金。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及界面新闻、东方财富2026年7月1日转载。本文未取得完整判决书,不对未公开事实和其他人员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