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缓刑

  • 成功案例
  • 2025-10-16 11:43

介绍卖淫案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争议,如:主要用于接收介绍卖淫介绍费的银行卡或者支付宝等账户,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流水是合法收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认定所有疑似流水全部是介绍卖淫的收入?卖淫小姐的收入能否认定是介绍卖淫的收入?撩手和鸡头之间究竟有没有主从关系?鸡头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介绍卖淫,什么情况下又认定是组织卖淫?

     本案中,宋某作为“撩手”经历的过山车一样的风险,最终拿到缓刑除了聘请了律师,也实属命大:首先在涉案地,某中院规定“撩手”获客推荐给小姐,小姐的获得利益均视为“撩手”介绍卖淫的收入予以计算,由此,宋某涉案个人获利的金额从原先的26000多直接变成了64000多,从5年以下法定量刑直接认定到“情节严重”的5年以上量刑。在这一原则不能变动的情况下,宋某能被我们申请到取保候审,就已经是十分难得;其次,在上一原则不能撼动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减轻处罚又变的十分困难(缓刑只能是在3年或者3年以下情况下才能适用,5年以上不能适用缓刑),当事人没有立功没有自首,唯一出路是从犯,而撩手是否能认定从犯,也是颇有争议的话题。

     经过几轮的沟通和争取,最终本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为宋某认定了从犯,法院阶段也是顺水推舟,适用了缓刑,但是这种案例估计以后也很难复制的。

     小结:法律的适用总有些争议,辩护千万不要死脑筋,该妥协的一定要妥协,该争取的一定要争取;这次命好给你认定了从犯适用了缓刑,下次真的不一定能拿到这样的结果的。

 

                                          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朱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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