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019年3月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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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12 09:20
2018年11月-2019年3月部分案例
       ●朱某某等人诈骗案,担任主犯朱某某辩护人。朱某某在事先与他人通谋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资金转移、资金取现等服务并分取赃款,涉案金额200多万,按照该院之前判例,量刑为12年以上,通过法庭激烈辩护,最终宣判刑为10年,法庭实质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朱某某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该类案件各地法院处理均有差异,属于疑难复杂案件。
       ●张某某抢劫案,经过努力获得了当事人谅解,并认定未遂,最终法院减轻处罚,量刑1年半,减轻幅度较大。
       ●金华磐安徐某、王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关于本罪,由于司法解释模糊,各地法院量刑标准不统一,磐安法院一直采用严格老标准执行,本案被告本要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宣判前一天,辩护人找出了金华永康最新判决书,磐安法院最终采纳了新的标准,判处徐某有期徒刑2年;王某判处8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两被告罚金也大幅降低,起到了辩护效果。
       ●宋某某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提供汽车货运服务(反面案例),单次金额超110万,运输次数公安机关认定为多次,其自认为6次左右,罪名成立不考虑其他情节量刑在7年以上10年左右。
       由于当事人始终不承认知晓运输货物为香烟,使得本案成为疑难复杂案件,涉案人员性格固执、偏执,面对12处非常理运输的情况下,仍然口头认罪但陈诉事实时却不认罪,(也就是假认罪)。
       本辩护人经过6次提交书面辩护材料,多次与公检法办案人员口头交流案情,并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2次变更强制措施,3次开庭,1次延期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
       本案当事人如果不属于性格偏执型,在第一阶段公安机关就已经答应为取保候审,后期判处缓刑几率极大;如果检察院时能回心转意退一步海阔天空也有很大机会取保候审;开庭时如积极认罪,很有可能判处缓刑。
       这是一个兼有正面和反面教育意义的的案例,当事人什么时候该坚持,什么时候应当低头应当考虑清楚,这直接关系到自己重大利益。像本案中,辩护人看来,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不认罪情有可原,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阶段案件相对明朗后的选择和坚持是完全错误的,特别是嘴巴上认罪,陈述事实又不认罪是非常愚蠢的“小聪明”。
       让人认错认罪其实是违反人性的,人都是不愿意承认错误的,但是俗话说,好汉不吃眼前亏,不要撞了南墙才后悔,那是来不及的!
       ●林某某销售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8次收购盗窃柴油,涉案金额3万5左右,检察院建议量刑2年半到3年半,法院最终量刑1年。
       本案本也可以取保候审,并可以处以缓刑,但当事人未听劝告,在公安机关不愿认罪,最终判处实刑。虽然量刑结果远少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辩护人认为,这也完全属于没有必要的牢狱之灾。
       阶段小结:从本阶段工作看来,主观问题仍然是刑事案件中司法难点重点和复杂点。以上谈到的五起案例中有至少有2起都面临着主观是否明知的问题: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就是构成犯罪,不明知或者不应当明知就不构成犯罪,虽然以上2起公安起初的认定最终被证实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去年也有多起案件因为无法认定主观问题而最终无罪释放的,包括今年在办案件中,也有多起很可能认定无罪。
       所以,在办理以上类型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更应当认真仔细,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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